申请执行人王长海,男,1971年4月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委托代理人宋丽杰,女,1969年11月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被执行人胡某,男,1968年10月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长海与被执行人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于2018年1月1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除已经偿还91464.00元外,剩余案件款由被执行人胡某自行出卖位于扎兰屯市务大哈气的一处宅基地和位于扎兰屯市成吉思汗路的两处门市房后予以偿还(限在2018年3月15日前自行出卖,如不能履行将按评估拍卖等法定程序进行)两处门市房应将抵押贷款偿还后,余额用以偿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申请执行费11897.00元由被执行人胡某于2018年3月15日前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7)内0783民初161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二、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秦世君
审判员 陈 莉
审判员 李澍琦
书记员:王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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