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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阿某某奈伦淀粉工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王某某
阿某某奈伦淀粉工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某某。
被执行人阿某某奈伦淀粉工业有限公司,现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某某。
法定代表人常冠雄,该公司总裁。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阿某某奈伦淀粉工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阿某某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3)阿民初字第17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阿某某奈伦淀粉工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阿某某奈伦淀粉工业有限公司三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自2012年4月27日起至2014年1月16日按月利率2%计算的约定利息206333.3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400元。被执行人阿某某奈伦淀粉工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5日将案件款本金500000元、利息206333.33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1535.32元、案件受理费4400元及申请执行人费9722.69元全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十一)项  、第二百五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阿某某人民法院(2013)阿民初字第17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阿某某奈伦淀粉工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阿某某奈伦淀粉工业有限公司三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自2012年4月27日起至2014年1月16日按月利率2%计算的约定利息206333.3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400元。被执行人阿某某奈伦淀粉工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5日将案件款本金500000元、利息206333.33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1535.32元、案件受理费4400元及申请执行人费9722.69元全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十一)项  、第二百五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阿某某人民法院(2013)阿民初字第17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汤福军
审判员:石银生
审判员:商智

书记员:张子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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