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巩某某,男,1962年11月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被执行人苏中学,男,1955年7月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被执行人付某某,男,1982年3月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被执行人扎兰屯市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巩某某与被执行人苏中学、付某某、扎兰屯市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扎兰屯市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了连带责任,给付申请执行人巩某某人民币2000000.00元,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苏中学、付某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内0783民初1456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苏中学、付某某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 包长明
代理审判员 于 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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