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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某与王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闫某某
王明丽

申请执行人闫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
被执行人王明丽,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
闫某某与王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阿荣旗人民法院(2013)阿民初字第14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闫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向被执行人王明丽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限期给付借款本金1.8万元,并自2013年2月5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月利1.5分计算给付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明丽于2014年4月11日给付案件款1.8万元,利息3834元,申请执行人闫某某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现案件款21834元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八)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  第(1)项  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阿荣旗人民法院(2013)阿民初字第14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向被执行人王明丽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限期给付借款本金1.8万元,并自2013年2月5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月利1.5分计算给付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明丽于2014年4月11日给付案件款1.8万元,利息3834元,申请执行人闫某某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现案件款21834元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八)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  第(1)项  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阿荣旗人民法院(2013)阿民初字第14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长:汤福军
审判员:石银生
审判员:商智

书记员: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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