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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梁某、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张某某
梁某
梁某某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某某镇春胜粮油副食店业主,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
被执行人梁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
被执行人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
张某某与梁某、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阿荣旗人民法院(2013)阿民初字第15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梁某、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梁某、梁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限期给付借款8万元,支付2013年4月19日前利息1.4万元,并自2013年4月20日起至给付止日止按月利2分计算给付利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2月21日达成执行和解,约定被执行人梁某于当日给付案件款3万元,剩余案件款总额协商一致为9.7万元,被执行人梁某每月30日前给付0.5万元,至2015年4月1日前全部给付完毕,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现案件款3万元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八)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  第(2)项  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阿荣旗人民法院(2014)阿执字第1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梁某、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梁某、梁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限期给付借款8万元,支付2013年4月19日前利息1.4万元,并自2013年4月20日起至给付止日止按月利2分计算给付利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2月21日达成执行和解,约定被执行人梁某于当日给付案件款3万元,剩余案件款总额协商一致为9.7万元,被执行人梁某每月30日前给付0.5万元,至2015年4月1日前全部给付完毕,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现案件款3万元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八)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  第(2)项  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阿荣旗人民法院(2014)阿执字第1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汤福军
审判员:石银生
审判员:商智

书记员: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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