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无职业。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邮局职工。
2017年10月9日本院受理了刘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后,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现将被执行人王某某账户予以冻结,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内0722执595号案件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冬学 审判员 张大祺 审判员 王立忠
书记员:李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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