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敖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公民身份号码,达斡尔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7日被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9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以下简称莫旗)人民检察院以莫检刑诉[2017]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敖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9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莫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芳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敖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敖某的犯罪事实与莫旗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敖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敖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被告人基本情况、到案情况说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检验报告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机动车驾驶证及查询结果、机动车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敖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莫旗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缴纳罚金等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敖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苏静
书记员:吴佳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