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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宫某某、李某某、杨某某、于某某、胡善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宫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胡善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2017年7月19日本院受理了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宫某某、李某某、杨某某、于某某、胡善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后,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现将被执行人胡善友账户予以冻结,扣划后已交付申请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内0722执450号案件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冬学 审判员  张大祺 审判员  马宝金

书记员:李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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