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律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微信咨询律师

辽宁吉利鲁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与营口市站前区盼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辽宁吉利实业有限公司、辽宁吉利供暖集团有限公司、营口心某散热器制造有限公司、营口丰达热力有限公司、营口彤鑫煤炭经销有限公司、营口北海水晶珠宝城有限公司、王吉利、王某、王某、王某、李某、李某某、王某、王某、王某某、XX胜借款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吉利鲁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
法定代表人:李辉,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昆,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营口市站前区盼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营口市。
法定代表人:韩国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岭,公司法律顾问。
原审被告:辽宁吉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辽宁吉利供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盖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辉,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营口心某散热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营口市。
法定代表人:李辉,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营口丰达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盖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辉,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营口彤鑫煤炭经销有限公司(原盖州市彤鑫煤炭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
法定代表人:XX胜,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营口北海水晶珠宝城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
法定代表人:王吉利,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王吉利,住营口市。
原审被告:王某,住营口市。
原审被告:王某,住辽宁省盖州市。
原审被告:王某,住营口市。
原审被告:李某,住营口市。
原审被告:李某某,住营口市。
原审被告:王某,住盖州市。
原审被告:王某,住盖州市。
原审被告:王某某,住营口市。
原审被告:XX胜,住盖州市。

上诉人辽宁吉利鲁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营口市站前区盼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辽宁吉利实业有限公司、辽宁吉利供暖集团有限公司、营口心某散热器制造有限公司、营口丰达热力有限公司、营口彤鑫煤炭经销有限公司、营口北海水晶珠宝城有限公司、王吉利、王某、王某、王某、李某、李某某、王某、王某、王某某、XX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2016)辽0802民初14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辽宁吉利鲁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昆,被上诉人营口市站前区盼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岭到庭参加诉讼。辽宁吉利实业有限公司等十六名原审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上诉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原审判决上诉人按照月息2%给付被上诉人借款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上诉人主张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没有法律依据,亦不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辽宁吉利鲁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于永威
审判员 段建勇
审判员 杨名环

书记员: 赵婷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