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
被执行人: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姜某某申请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辽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1021民初26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姜某某与赵某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辽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1021民初26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姜文刚
审判员 宋吉峰
审判员 宋晓明
书记员: 周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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