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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执行人周某某。被执行人大连海滨房屋置换有限公司。第三人杨海滨。
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33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第三人杨海滨以其财产替大连海滨房屋置换有限公司作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第三人杨海滨追加为被执行人。
执行员毕胜
书记员: 刘大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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