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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大连海滨房屋置换有限公司、第三人杨海滨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执行人周某某。
被执行人大连海滨房屋置换有限公司。
第三人杨海滨。

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33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第三人杨海滨以其财产替大连海滨房屋置换有限公司作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第三人杨海滨追加为被执行人。

执行员毕胜

书记员: 刘大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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