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XX,男,1964年5月8日出生,汉族,辽阳县人,大专文化,农民。2013年11月3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灯塔市看守所。
灯塔市人民法院审理灯塔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XX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4年3月17日作出(2014)灯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高XX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XX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高XX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高XX撤回上诉。
灯塔市人民法院(2014)灯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大庆 审判员 李 文 审判员 李洪军
书记员:张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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