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刘晓东。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白某勇。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丁某某。
再审申请人王某与被申请人白某勇、丁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2013)辽文民民一初字第40号民事调解书,向我院申请再审。本院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王某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王某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杨跃刚 审判员 刘 伟 审判员 张晓晨
书记员:高嘉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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