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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大连办事处诉李某某借款纠纷终结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辽阳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李某某

(2013)辽阳执恢字第3号
-3
申请执行人:辽阳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李某某,住: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辽阳民三初字第63号和辽宁省高级法院(2009)辽民终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以及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辽阳执字第75号执行裁定书,于2013年6月6日重新立案恢复执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大连办事处诉李某某借款纠纷一案。又根据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大连办事处与辽阳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和辽阳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主体申请书》,于2013年6月7日作出变更辽阳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裁定书,并于2013年7月12日将该裁定书及执行通知书一并送达被执行人李某某。李某某收到执行通知书和裁定书后主动与辽阳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协商解决,经辽阳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本院于2013年8月20日裁定中止执行。

2014年7月24日辽阳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递交《撤案申请》,明确该案已于2014年3月自行解决完毕,不需法院执行,请求法院撤销执行申请,予以结案。本院经合议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规定(法发(2009)15号文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一)项  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辽阳民三初字第63号和辽宁省高级法院(2009)辽民终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2014年7月24日辽阳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递交《撤案申请》,明确该案已于2014年3月自行解决完毕,不需法院执行,请求法院撤销执行申请,予以结案。本院经合议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规定(法发(2009)15号文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一)项  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辽阳民三初字第63号和辽宁省高级法院(2009)辽民终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王立奇
审判员:张铁军
审判员:兰玉元

书记员:庞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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