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隋威,女,汉族,1980年5月30日出生,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
被执行人单艺,男,汉族,1965年3月22日出生,住所地抚顺市新抚区。
隋威申请单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0411民初336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隋威于2017-3-6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辽0411执447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亮浩 审 判 员 李 松 代理审判员 李 丹
书记员:李松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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