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抚顺市顺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
法定代表人曹殿君,该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
抚顺市顺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0411民初9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抚顺市顺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地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控。经查,被执行人除一处住房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辽0411执45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亮浩 审 判 员 李 松 代理审判员 李 丹
书记员:杨志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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