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
被执行人抚顺市水尚億养生会馆,住所地顺城区。
经营者杨学文,该会馆负责人。
被执行人杨学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望花区。
李某申请抚顺市水尚億养生会馆、杨学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0411民初22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某于2017-4-18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辽0411执55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岳振宾 审 判 员 李 松 助理审判员 李 丹
书记员:杨志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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