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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某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公诉机关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现住抚顺市望花区。因本案于2017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抚顺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王学林,辽宁必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抚顺检诉刑诉[2018]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于2018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辉、姜毓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某及其辩护人王学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崔某某系抚顺市建筑一公司退休人员。因抚顺市建筑一公司退休人员取暖费等待遇问题没有得到解决,为给相关部门施加压力,被告人崔某某于2017年9月6日组织抚顺市建筑一公司退休人员到顺城区施家沟铁路道口,致5403次列车被迫停止运行,造成该次列车未能按预定时间通过施家沟铁路道口。
被告人崔某某于2017年9月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证据材料;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3.现场方位图、照片;4.处置情况说明、安全信息查询表;5.证人孔某某的证言;6.证人王某某、李某、崔某某、顾某某、王某1、周某某、邓某某、朱某某、付某某、修某某的证言;7、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组织他人聚众堵塞交通、破坏交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鉴于被告人崔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崔某某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车全忠
人民陪审员 牛文静
人民陪审员 尹延萍

书记员: 沈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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