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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
陈某
胡桂玲
原告周某某
被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胡桂玲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周某某、被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桂玲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03年登记结婚,2004年5月15日婚生一女周思彤(现就读于大连市西岗区香二小学),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期因原告与被告无共同语言。
近几年,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执,经常吵架,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原告与被告因离婚事宜多次协商未果,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
2、婚生女周思彤由原告抚养。
被告辩称,同意离婚,婚生女愿意跟被告生活,原告每月支付855元抚养费。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好,后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不睦,现原告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经本院调解和好无效,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应准予双方离婚。
关于婚生女抚养问题,双方皆同意由被告抚养,原告周某某每月负担抚育费855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
二、婚生女周思彤由被告陈某抚养,原告周某某每月负担抚育费855元,自2016年1月起至婚生女周思彤独立生活时止。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周某某负担150元,被告陈某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不服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好,后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不睦,现原告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经本院调解和好无效,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应准予双方离婚。
关于婚生女抚养问题,双方皆同意由被告抚养,原告周某某每月负担抚育费855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
二、婚生女周思彤由被告陈某抚养,原告周某某每月负担抚育费855元,自2016年1月起至婚生女周思彤独立生活时止。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周某某负担150元,被告陈某负担150元。
审判长:陈晓青
书记员:孙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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