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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某某与大连明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由某某
大连明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秀山路19-2-3-3号。
被执行人大连明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三环街35号2-3。
法定代表人王治顺,总经理。
本院(2008)西民合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8)西民合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8)西民合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毕胜
审判员:姚楠
审判员:丁孝飞

书记员:吴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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