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某某
大连明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秀山路19-2-3-3号。
被执行人大连明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三环街35号2-3。
法定代表人王治顺,总经理。
本院(2008)西民合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8)西民合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8)西民合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毕胜
审判员:姚楠
审判员:丁孝飞
书记员:吴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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