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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执行人:孟某某被执行人:潘海河
申请执行人孟某某诉被执行人潘海河赡养纠纷一案,本院(2014)镇民速初字第112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案已经由本院立案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2014)镇民速初字第112号调解书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执行员 :王成明
书记员::张彤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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