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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与潘海河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执行人:孟某某
被执行人:潘海河


申请执行人孟某某诉被执行人潘海河赡养纠纷一案,本院(2014)镇民速初字第112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案已经由本院立案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2014)镇民速初字第112号调解书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执行员 :王成明

书记员::张彤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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