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支行。
被执行人孔某某,住白山市江源区。
被执行人周达林,住白山市江源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孔某某、周达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日作出(2015)江民二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本次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吉0605执78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宋起华 审判员 李晓雷 审判员 孙增年
书记员:纪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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