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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永某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诉北京中建祥龙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抚顺永某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
法定代表人田若南,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北京中建祥龙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郭俊亮,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抚顺永某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中建祥龙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13年3月2日双方签订《产品销售合同》,原告向被告出售一台塔式起重机,合同价款205万元,原告仅支付首付款41万元,尚欠货款164万元,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来院告诉,要求被告给付货款164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经法院多次催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故原告来院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抚顺永某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60元返回原告抚顺永某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项奎洋

书记员:孙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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