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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白某梅,49岁。
被执行人王建成,35岁,地址包头市。
白某梅申请执行王建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的(2015)白民初字第162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5年12月2日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白某梅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建成不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的(2015)白民初字第1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那日苏
书记员::王一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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