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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巴彦淖尔市恒大化玻仪器有限公司。
所在地:巴彦淖尔市临河区长春东街。
法定代表人鲁红光,系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乌拉特前旗富某某商贸有限公司。
所在地:乌拉特前旗西山咀农场。
法定代表人刘志明,系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孝泉镇徳孝街。
被执行人内蒙古齐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所在地:乌拉特后旗青山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淦,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乌后商初字第14号民事调解书、(2014)乌后商初字第16号民事调解书、(2014)乌后民初字第59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13日以(2015)乌后执字第14、23、13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内蒙古齐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蒙L99791号梅赛德斯-奔驰WDCBF7BE小型越野客车一辆,并责令被执行人内蒙古齐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内蒙古齐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内蒙古齐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蒙L99791号梅赛德斯-奔驰WDCBF7BE小型越野客车一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訾云庭
执行员那仁布和
执行员黄亮
书记员: 赵育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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