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律网!
原告孙凤林,男,1965年3月7日生,身份证号:220821196503071518,汉族,无业,现住镇赉县镇赉镇一街十一委七组。
被告白凤云,女,1968年12月9日生,身份证号:222326196812091527,汉族,无业,现住镇赉县镇赉镇审计局家属楼一号楼一单元502室。
原告孙凤林诉被告白凤云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韩冬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凤林诉称:1988年12月10日,原告与被告依法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现已成家立业。二人共同生活期间,性格不合,经常争吵,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原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被告白凤云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还有感情,我们也没有财产。
根据原告的起诉、被告的答辩,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二、如果离婚,家庭财产如何分配。
针对争议的焦点问题,原告孙凤林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
结婚证复印件一张,证明原、被告是合法夫妻。
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
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
被告白凤云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1988年12月10日,原告与被告依法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现已成家立业。双方结婚长达二十七年,虽因家庭琐事争吵,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二年多结婚,婚前相处时间较长,结婚长达二十七年,婚姻基础较好,并生有子女,婚后虽因生活琐事曾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庭审中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原告亦未向法庭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故双方仍有和好可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查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本案原告的离婚请求不符合以上法律的规定,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孙凤林与被告白凤云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凤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韩冬
书记员: 黄春凤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6 | 中律网保留所有权利 本站由上智科技提供技术支持渝ICP备20007345号-4
使用本网站将受制于明确规定的使用条款。使用本网站即表示您同意遵守这些通用服务条款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