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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强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女,汉族,1975年3月19生,住敦化市。
被执行人强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敦化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强某某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敦化林区基层法院(2014)敦林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申恩德

书记员:徐洪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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