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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文革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公诉机关吉林省敦化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文革,男,1967年2月27日生,汉族,吉林省敦化市人,初中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敦化市,住吉林省敦化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5月18日被黄泥河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取保候审。

吉林省敦化林区人民检察院以敦林检刑检刑诉(2018)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文革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敦化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炳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文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文革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谭文革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谭文革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延边林区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忠霞

书记员: 闻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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