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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汽财务公司与韩国强、袁立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一汽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蔡明。
被执行人韩国强,男,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县。
被执行人袁立彬,男,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长汽开民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1日向被执行人韩国强、袁立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韩国强、袁立彬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韩国强、袁立彬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袁立彬、韩国强名下的银行存款200,000.00元人民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蕴强

书记员: 包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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