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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国兴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蔡金星、陈某某、吉林市一汽四环大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长春国兴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蔡金星、陈某某、吉林市一汽四环大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上列当事人因借款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4)吉长国立证字第7791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吉林市一汽四环大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船营区的房产。
二、查封被执行人吉林市一汽四环大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船营区的房产。
三、查封被执行人吉林市一汽四环大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船营区的房产。
四、查封被执行人吉林市一汽四环大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船营区的房产。
五、查封被执行人吉林市一汽四环大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船营区的房产。
六、查封被执行人吉林市一汽四环大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船营区的房产。
七、查封被执行人吉林市一汽四环大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船营区的房产。
八、查封被执行人吉林市一汽四环大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船营区的房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吴艳民

书记员: 左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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