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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建华,岳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池北区润森热力有限公司工人,住吉林省。
被告:岳某某,女,52岁,汉族,白河林业局宏源木业公司退休工人,住吉林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岳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现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付立刚

书记员: 庄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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