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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王某某罚金一案中,首先经过邮寄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但没有回音。其次,本院经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五查”,发现被执行人王某某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执行人员一行四人前往被执行人王某某在公安机关登记的住址进行查找,经过公安机关与社区同志的大力配合找到被执行人马东登记住址的房屋,现居住于此的是王某某的妻子和儿子,他的家人说王某某已经十年未回家,也没有联系,不知其去向。后经过社区及邻居走访调查都说马东确实很多年没有回家。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某某已经处于下落不明的状况,不具备动用司法资源继续查找的必要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吉7102执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李春彦
书记员:韩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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