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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光明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p t ” > 刑 事 判 决 书(2018)宁0323刑初54号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路光明,男,1965年2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2017年12月25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1日被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4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8年5月3日经本院决定逮捕,被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看守所。辩护人曹永芬,宁夏恩知律师事务所律师。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检察院以盐检公诉刑诉(2018)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路光明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包和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路光明及其辩护人曹永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7年12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路光明酒后驾驶×××号”夏利”牌小型轿车,沿盐池县花马池镇南苑新村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利惠超市门口处,与白某某停放在道路北侧路边的×××号”吉利”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盐池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路光明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路光明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261.70毫克/100毫升,已达醉酒状态。案发后,被告人路光明对被害人白某某赔偿现金42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路光明所持有的有效C1型机动车驾驶证,已被吴忠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吊销。以上事实,有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路光明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判处。被告人路光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未提出辩解意见。被告人路光明的辩护人曹永芬提出如下的辩护意见:被告人路光明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事故发生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具有自首情节,故建议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路光明酒后驾驶×××号”夏利”牌小型轿车,沿盐池县花马池镇南苑新村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利惠超市门口处,与白某某停放在道路北侧路边的×××号”吉利”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盐池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路光明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路光明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261.70毫克/100毫升,已达醉酒状态。案发后,被告人路光明对被害人白某某赔偿现金42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路光明所持有的有效C1型机动车驾驶证,已在案发后被吴忠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吊销。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破案经过、涉案车辆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出气体酒精结果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取血样照片、宁夏一路平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协议书、谅解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被害人白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路光明的供述、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路光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且酒精含量为261.70毫克/100毫升,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路光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路光明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路光明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路光明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结合被告人路光明的供述,被告人路光明醉酒后驾驶车辆意识不清,并非明知被害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被告人路光明主观上有违反国家交通管理秩序的故意,为严惩醉驾违法犯罪行为,预防并减少交通事故,震慑醉驾行为人,对辩护人的此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路光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7日折抵刑期。即自2018年5月3日起至2018年6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刘婧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书记员马银萍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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