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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贾某某,男,汉族,生于1962年10月13日,农民,住宁夏盐池县。被执行人冯某某,男,汉族,生于1960年7月28日,农民,住宁夏盐池县。
本院在执行贾某某与冯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盐民初字第145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90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共计90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账户有存款,已另案冻结。同时,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目前本案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询问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建宝
审判员 李 伟
审判员 高 忠
书记员:卢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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