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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法院刑庭与王兵兵刑事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法院刑庭。
被执行人:王兵兵,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冯家寨村1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宁0302刑初447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9月28日向部分被害人发出领款公告,被执行人王兵兵需要退还被害人现金114878元,但在法定期限内,无被害人认领该款项。

本院认为,在判决被执行人将赃款退赔被害人款项后,本院依法发布认领公告,要求被害人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持有效证件领取该款项,但在公告期届满后,被害人无人申报认领,本院依法将该款项上交国库,符合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宁0302刑初447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学升
审判员 毛继保
审判员 吴斌

书记员: 马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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