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王某某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
被执行人王某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滨汉民初字第359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王西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西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西昌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强制扣划被执行人王西昌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寨上支行(账号:62×××10)账户存款人民币1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滨汉民初字第359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王西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西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西昌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强制扣划被执行人王西昌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寨上支行(账号:62×××10)账户存款人民币100000元。
审判长:韩淑芹
书记员:李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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