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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公诉机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公司职员。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9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东丽区看守所。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以津丽检公诉刑诉(2015)6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志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顾××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顾××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3日起至2015年10月18日止)。
以上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孙宝芳 代理审判员  阎 喆 人民陪审员  颜照杰

书记员:李陆 速录员黄维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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