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
被执行人盐湖区姚孟办事处留驾庄第二居民组。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生效的(2017)晋0802执311号判决,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运城市盐湖区姚孟办事处留驾庄村第二居民组在银行的存款17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冯海斌
书记员:赵若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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