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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公诉机关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中技文化,无业,住天津市河东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6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河东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1、2017年,被告人姚某以能够为被害人刘某1办理购买“华城庭苑”限价房为由,通过手机银行转账等方式多次骗取被害人刘某1人民币共计人民币45万元。2、2017年,被告人姚某以能够为被害人宋某1办理购买“华城庭苑”限价房为由,在本市东丽区铁城公寓17号楼附近等地骗取被害人宋某1人民币共计29万元。3、2017年,被告人姚某以能够为被害人李某1办理购买“华城庭苑”限价房为由,在本市河东区万新村缤纷购物底商等地多次骗取被害人李某1人民币共计18万元。4、2017年,被告人姚某以能够为被害人李某2办理购买“华城庭苑”限价房为由,通过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多次骗取被害人李某2人民币共计15万元。5、2017年,被告人姚某以能够为被害人胡某办理购买“华城庭苑”限价房为由,在本市河东区万新村物美超市附近多次骗取被害人胡某现金人民币共计15万元。6、2017年,被告人姚某以能够为被害人王某1办理购买“华城庭苑”限价房为由,在本市东丽区铁城公寓17号楼附近等地骗取被害人王某1人民币共计14.5万元。7、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姚某以能够为被害人朱某办理购买“华城庭苑”限价房为由,在本市河东区万新村曲溪东里11号楼附近等地多次骗取被害人朱某人民币共计14万元。8、2017年,被告人姚某以能够为被害人刘某2办理购买“华城庭苑”限价房为由,通过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多次骗取被害人刘某2人民币共计13万元。9、2017年,被告人姚某以能够为被害人张某办理购买“华城庭苑”限价房为由,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多次骗取被害人张某人民币共计6.5万元。10、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姚某以能够为被害人刘某3办理购买“秋丽家园”限价房为由,在本市河东区万新村4区等地多次骗取被害人刘某3现金人民币共计6.45万元。11、2017年,被告人姚某以能够为被害人宋某2办理购买“华城庭苑”限价房为由,在本市河东区万新村物美超市附近多次骗取被害人宋某2人民币共计6万元。12、2017年,被告人姚某以能够为被害人杨某办理购买“华城庭苑”限价房为由,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骗取被害人杨某人民币共计5万元。13、2017年,被告人姚某以能够为被害人孙某1办理购买“华城庭苑”限价房为由,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骗取被害人孙某1人民币共计2万元。14、2017年,被告人姚某以能够为被害人肖某办理购买“华城庭苑”限价房为由,通过支付宝转账等方式骗取被害人肖某人民币共计2万元。15、2017年,被告人姚某以能够为被害人时某办理购买“华城庭苑”限价房为由,在本市河东区万新村凤岐东里11号楼附近骗取被害人时某现金人民币2万元。综上,被告人姚某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193.45万元。经被害人报案,被告人姚某被抓获归案。庭审中,被告人姚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且有当庭出示的被害人刘某1、宋某1、李某1、李某2、胡某、王某1、朱某、刘某2、张某、刘某3、宋某2、杨某、孙某1、肖某、时某陈述,证人王某2、东某1、东某2、刘某4、王某3、孙某2、郑某1、郑某2证言,收条,银行卡交易明细,被害人购买资格证明,微信记录,辨认笔录,转账截图,协议,聊天记录,支付宝、微信资料,电子回单,被告人出入境记录,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材料等证据,足以证实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津东检公诉刑诉[2018]3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犯诈骗罪,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姚某能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姚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5日起至2030年10月1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姚某退赔涉案赃款人民币193.45万元,分别发还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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