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
被执行人: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责令退赔一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它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建平 审判员 顾建国 审判员 迟雪涛
书记员:董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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