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南开分中心,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咸阳路81号。
法定代表人:孙守强,该单位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野,男,该单位职工。
被执行人:天津市华阳清洗维护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风荷东园4-5-402。
法定代表人:卢公宽,该单位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南开分中心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华阳清洗维护技术有限公司行政非诉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津0104行审309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9502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于2018年11月2日向被执行人天津市华阳清洗维护技术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和工商登记情况。
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无证券登记信息、无公积金开户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对外投资信息。
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认可本院财产查询结果,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中,已执行到位人民币0元,未执行到位人民币195020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彭春生
审判员 陈振平
审判员 张保群
书记员: 张梦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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