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程某某,现在天津市滨海监狱服刑。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15日作出(2007)开刑初字第21号判决,以被告人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在刑罚执行期间,该犯已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执行机关滨海监狱于2012年9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滨海监狱提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先后多次获得不同等级奖励,据此提出对该犯减刑一年三个月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有执行机关授予的奖励证明为证。
本院认为,该犯的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程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罚金人民币70000元不变。
(刑期自2006年4月25日至2016年8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琳 代理审判员 周吉成 代理审判员 王自力
书记员:郭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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