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微信咨询律师

严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严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3年10月1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取保候审。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诉刑诉(2014)6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周某某、被告人严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严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控罪名成立。公诉机关关于严某某能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严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严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  唐斌

书记员:谢蕾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