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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侯马市。被执行人:孙惠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侯马市。被执行人:于秀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执行依据:(2016)晋1081民初148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63700元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孙惠民、于秀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分别于1月19日、4月8日、4月26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不动产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部分银行存款,于3月6日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47300元。本院依职权于2018年4月28日将被执行人限制了个人高消费、失信名单库,并上网发布。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于2018年4月2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将上述案件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晋1081执13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保国

书记员:贾曾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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