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管业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孝感市。
辩护人耿峰,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自报金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
辩护人王永杰、王强,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长检诉刑诉[2017]1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管业吉、金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成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管业吉及辩护人耿峰,被告人金某及辩护人王永杰、王强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期间,经公诉机关建议补充侦查,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二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被告人管业吉通过上海屹畅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吕某,从上海XX公司处租用了9条15M网速的网络宽带。被告人管业吉在XX公司架设网络线路时,要求安装员违规将网络线路架设至各大楼的楼道端口内。被告人管业吉伙同程杰自行将5条15M网速的网络宽带分别转接到各楼道的网络机房内,后指使被告人金某再将其他4条15M网速的网络宽带分别转接到各楼道的网络机房内,随后集中汇总至星云经济城的网络机房内。网络对接成功后,被告人管业吉再联系程杰,通过XX数据中心后台处理,将9条15M网速的网络宽带的网速提升为不限速。后被告人管业吉与陆某某签订合同,以20,000-25,000元每月每条的租用费用转租给XX公司使用,并使用管业吉的个人建行帐户收取赃款。2016年5月27日,被告人管业吉设立上海管成通信安装工程事务所,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随后在中国农业银行设立帐户以收取销赃款。2015年4月至2016年9月间,被告人管业吉先后从XX公司获取租赁费3,379,965.67元,并通过屹畅公司支付给上海XX公司租金298,400元。被告人金某明知管业吉系租用低网速宽带,修改网速租用给其他单位,仍然在其中帮助完成四条线路转接,并收取好处费11万元。
2017年5月9日,被告人管业吉被湖北省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17年5月25日被告人金某主动至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投案,并基本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在审理期间,被告人金某在家属帮助下向本院退赔部分违法所得4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胡某22017年3月15日的陈述及刑事报案书,证实其代表中国XX上海分公司,发现上海屹畅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将XX公司为其架设的9条15M的网速宽带线路人为改成无限速,导致2015年4月至2016年9月间,公司实际损失682.3万元。上海屹畅技术有限公司实际支付了29.84万元费用。而按照100M网速宽带租用费用3.7万元每月,1000M的网络宽带租用费用20万元每月计算,实际产生的费用共计712.14万元。经核查,2015年4月15日,经该公司合作代维单位浙江和勤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管业吉介绍,该公司与上海屹畅公司签订了架设宽带业务的合同,约定该公司为上海屹畅公司签约架设开通9条15M网速的宽带线路。2015年4月17日开通,4月29日安装完毕后,4月30日9条线路开始起租计费。后来,该公司在例行核查时,发现这9条15M网速的宽带线路于2015年4月22日至4月27日期间,被人为改为无限速,但因端口硬件限制,9条线路实际速率分别为100M、1000M不等,从2015年4月被人为更改,至2016年9月被发现关停,9条线路已使用了1年5个月左右。经公司调查,该公司代维单位浙江和勤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管业吉有重大作案嫌疑,该合同由管业吉介绍并签订,据上海屹畅公司员工吕某反映,其公司与上海XX签订了这9条15M宽带线路合同后又转租给管业吉使用,而管业吉向其公司支付了29.84万元的租用费用后,公司就再未询问管业吉如何使用。而管业吉本人是浙江和勤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其具有人为更改宽带网络的技术,而且管业吉于2015年8月因为在施工中不规范、擅自飞线,乱接电源线路被其公司开除。
2、XX公司提供的《中国XX互联网宽带接入业务新装申请单》,证实了2015年4月15日,上海屹畅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申请了9条15M网速宽带,每条网络使用费为19,200元年,IP地址费为9,600元年的事实。出具的《互联网专线标准资费》,证实100M的市场成交价参考为3.7万元以上,1G的市场成交价参考为20万元以上。出具的《损失情况说明》,证实实际损失为682.3万元。出具的《关于反映宽带业务违规转接问题的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9月27日上海XX接到反馈上海XX宽带业务违规转接的问题线索,发现2015年4月22日至27日期间,上海屹畅公司申请的九条线路在汇聚速率配置陆续被人为改为无限速。
3、证人吕某2017年3月16日的陈述,证实2015年4月,管业吉来找其,说有个客户唯品会要申请10条中国XX宽带业务,想通过其所在屹畅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办理。当时其就同意了。2015年4月中旬,申请的十根中国XX互联网宽带接入业务新装申请单批准了九根。九根宽带申请地址是管业吉通过手机发给其的。当时谈的宽带是最便宜的15M流量的。这九根宽带费用管业吉把钱给其,其再把钱给一级代理商。每根15M宽带线路年费租费用是28,800元,九根宽带的年租费用为259,200元。安装时其叫安装工人陈某某与管业吉联系的。辨认笔录,证实证人吕某辨认出管业吉。
4、证人陈某某2017年3月16日的陈述,证实2015年4月其所在浙江和勤通信有限公司为XX公司的外包公司,负责为新开户的客户安装宽带线路。屹畅公司在2015年4月与XX公司签订的网络宽带接入单,其中三份是其上门安装的。安装时是直接接到楼道的,上海屹畅公司的人让其联系一个叫管业吉的人,而管业吉交待其接入楼道设备即可。其离开时测试过接入的宽带网速是15M。
5、证人陆某某2017年5月31日的陈述,证实其在2015年4月,从管业吉处租用了9根网速为1G的网络宽带,按每月具体的使用流量支付给管业吉租用费用。他当时租用给其的网络宽带是中国XX公司的。他按每条网络1G的宽带每月租用费用20,000元租用给其。其再转手租给长城宽带。长城宽带告知其两个数据对接的接口点,一个在中江路上的天地软件园,另一个在西康路、长寿路交界处的源达大厦,其告知管业吉,由他安排人员把网络线路接过去。双方每月结算一次,通过银行转帐。共租用了约一年,支付管业吉2**万元左右。一开始是上海XX智能网络科技公司帐户转给管业吉个人的中国建设银行帐户,后来其向管业吉提议提供一个公司帐户方便资金的转帐,后来管业吉提供了一个公司帐户给其。2017年6月9日的陈述,证实经查帐发现支付的费用是3,389,965.67元。XX公司从管业吉开始租用时是按每根1G的宽带每月25,000元租用的,后来到2016年2月经过和管业吉协商,费用改为每根20,000元。
6、证人胡某12017年5月31日的证言,证实其和陆某某一起挂靠上海XX公司做一些电信宽带的接入、转包生意。2016年年初左右,陆某某从管业吉处租来了一批宽带,当时协议以每个G2万元的价格,按照实际使用情况,每个月和管业吉结帐。一开始管业吉没有自己的公司,后来他注册一个“管成”公司,2016年5、6月和其公司签订了宽带租赁协议。之前是从“XX”或者“XX”公司的帐户转帐给管业吉个人的,后在管成公司成立后将每个月从“XX”的公司帐户将宽带使用费用打到“管成”公司帐户。后又将这些宽带以“XX”的名义卖给“鹏博士”长城宽带。从管业吉处多的时候租了20个G左右,少的时候只有4、5个G,每个G配有16个固定的IP。
7、XX公司、奂讯公司、XX公司、懿劼公司出具的付款说明,证实了共计支付给管业吉和管业吉指定的公司共计3,389,965.67元的事实。
8、被告人管业吉的建设银行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的流水清单,证实:1转入。上海奂讯通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7日转入84,409元,7月15日转入138,556.67元,8月14日转入170,000元,上海XX智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0日转入21万元,11月12日转入21万元,12月11日转入20万元,12月16日转入4万元,2016年1月12日转入28万元,4月12日转入267,000元,5月12日转入10万元,上海懿喆通信安装工程事务所2016年2月19日转入17万元,2月26日转入11万元,3月17日转入278,000元。2转出。向程杰转帐2015年6月7日1万元,6月10日47,800元和25,200元,10月20日1万元,10月21日5万元,2016年1月14日5万元,1月15日3万元,2月25日5万元,3月18日5万元;向金某转帐2015年12月11日5万元,2015年12月12日3万元;向管业吉尾号0473帐户2015年8月10日转帐3,000元。
9、上海管成通信安装工程事务所有限合伙的工商登记资料,证实该公司成立于2016年5月27日,执行事务合伙人是管业吉。
10、中国农业银行上海管成通信安装事务所有限合伙帐户流水清单,证实:1转入。2016年6月17日XX电信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转入45万元,8月5日转入132,000元,8月18日转入30万元,9月2日转入30万元,10月13日转入5万元;2转出。向管业吉转帐2016年6月17日40万元,7月19日36,000元,8月18日30万元;向程杰转帐2016年8月1日1万元,8月13日5万元,8月18日5万元,8月26日14,000元,10月3日5,000元,10月24日1万元;向金某转帐2016年8月13日2万元,9月25日1万元。
11、被告人管业吉20**年9月12日的供述,证实其原在浙江和勤公司工作,该公司是中国XX的外包公司,其主要工作就是做网络的业务维护工作。程杰对其说,如果私自把网络速度提高,然后转给他人,这样可以赚到钱。当时其对这种事情心里也是知道的。所以其就找到吕某,以他公司的名义申请9条XX网络线,实际是其用的,申请的都是15M网速。吕某申请后,其让XX公司的安装员把线路接口都留在每个商务楼的楼道。XX公司是不允许留在楼道的,但是因为其以后要做提速跳线的准备,所以这么做。其找到浙江和勤公司的曹海青,答应赚钱后给他一部分好处,然后把9条线的主路编码告诉他,让曹海青帮其升速。然后其找到XX公司,协议以每条线2.5万元每月出租给他们,后来过了一段时间,调整到每月2万元。其收款的帐户是其建设银行的私人银行卡,还有就是其自己成立的管成公司。其的银行卡和管成公司的帐户都是由程杰管理的,都不在其身上。程杰算帐后再分给其和曹海青、还有金某。其一共拿到40万元左右。其和程杰一起给过曹海青三次钱,每次都是现金,每次应该在8,000元以上。这是因为他做具体跳线升速工作的感谢费。金某拿了多少钱其不知道,他的工作是程杰安排的。2017年11月23日的供述,证实9根网线是租给XX公司,其负责向XX公司结算。这件事应该是其和程杰、金某三人一起参与。三人一起商量,其负责找代理商申请线路,并找下家接手,同时向下家要钱。技术方面的事情是程杰、金某负责。取来的钱也是程杰管理,并由他进行分配。修改网速是其和程杰一起找曹海青做的。一共收到XX公司有300多万元。这些钱其个人到手是40-50万元左右,金某拿多少其不知道,应该比其少一点。程杰拿多少钱其不知道,还有一些钱被三个人平时用掉了。
12、被告人金某2017年5月25日的供述,证实其和管业吉20**年认识,一直是同事关系。和勤公司当时是中国XX上海分公司的代理维护公司,主要是给中国XX的客户上门安装网络宽带和维护工作,其和管业吉当时就负责给中国XX客户上门安装网络宽带及维护工作。其平时对屹畅公司的吕某叫斌哥的,他是中国XX公司的代理商。管业吉在2015年4月找吕某从中国XX公司处申请了9根企业宽带。企业宽带只有代理商才可以申请。管业吉用来转租一家叫XX电信的公司,这家公司的老板姓陆。管业吉通过吕某申请的是9条15M网速的网络宽带,他通过刚才的方法,通过XX数据后台人为更改网速到不限速,然后再转租给XX电信,从中赚取差价。据其所知,15M的网络宽带,月租费在2,600元左右,而改为不限速后,理论上网速可以达到1G以上,而XX100M的网络宽带月租为3.7万元,1000M的网络宽带月租为20万元。据管业吉讲,一开始是程杰在后台更改的网速,后来在2015年8月的时候,程杰和管业杰因为违反公司的操作规定,私下乱接线路等被公司发现开除,然后程杰就没有权限更改网速了。之后其不清楚管业吉找的谁更改的网速。程杰没有什么权限更改网速,但是其自学网络技术,然后管业吉不知从哪里搞来了XX后台核心的帐户和密码,告诉了程杰,程杰就通过自己摸索,登录了XX的后台核心系统,之后使用帐户和密码进入系统,就可以自己更改网速了,不过后来被XX公司发现修改了帐户和密码,程杰就无法登录系统也无法更改网速。2017年6月8日的供述,证实管业吉通过代理商上海屹畅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向中国XX申请了9根15M的网络宽带,然后卖给外面需要的公司赚取利益,具体的安装工作其也参与其中。其能想到的是长寿路的中环商务、西康路的普陀科技、长寿路、常德路路口的昆仑商务,真北路的星云经济城,其负责把宽带接进大楼,接下去具体卖给哪一家客户,都是管业吉谈的,其不参与也不清楚,之后管业吉分好处给其。其具体是管业吉通知,由管业吉直接带其去安装地点,在现场按照管业吉的要求去接宽带,管业吉怎么说,其就怎么做。安装时还有管业吉和程杰一起去的,前面说的几个大楼都是三人过去安装的。其知道是违规安装,大家都心照不宣的,管业吉后来也分给其差不多四万元好处费。一部分是管业吉通过银行转帐给其,还有大约7、8千元是给其现金。另外是转到其建设银行卡内,一共转了8万元,但其中有5万元是他之前欠其的钱,还给其的,其他的是好处费。
13、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证实2017年5月9日被告人管业吉被抓获到案,2017年6月8日被告人金某到公安机关投案,以及管业吉、金某的身份情况。
14、本院代管款收据,证实被告人金某的家属代为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元。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本案事实。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和证据,结合公诉意见和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评判如下:1、关于犯罪金额的认定及其中是否应当扣除租赁费用?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出售的,按照销赃数额认定盗窃数额。本案中被告人销赃数额达300余万,被害单位报案实际损失金额远大于此,被告人支付给被害单位的15M宽带租赁费用,系犯罪成本,不予扣除。2、关于被告人管业吉是否认定从犯?从事先共同预谋来看,被告人管业吉与他人有共同预谋;从事中行为来看,相关证据证实被告人管业吉实施了申请和安装宽带、参与宽带融合、进行销赃、开设公司设立帐号等犯罪行为;从事后分赃来看,现有银行流水能够证实赃款打入被告人管业吉设立的建设银行个人帐户和管成通信安装事务所农行帐户,且被告人管业吉分赃数额达数十万元。综上,被告人管业吉在共同犯罪中参与环节多、所起作用大、分赃数额多,起主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主犯。被告人管业吉及辩护人关于构成从犯的辩解与辩护意见不予采纳。3、关于被告人管业吉是否构成立功?被告人管业吉到案后未如实供述,后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可以认定为坦白,但没有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等行为,依法不宜另行认定为立功,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4、关于被告人金某是否可认定从犯及适用缓刑?根据现有查证证据,被告人管业吉指认被告人金某参与预谋并共同犯罪,但被告人金某对此予以否认,且缺乏其他证据印证,难以认定被告人金某参与事先共同预谋;但根据现有证据,结合被告人金某的供述可以认定被告人金某在事中知晓被告人管业吉的犯罪故意情况下,参与其中并配合进行四条线路跳线融合,并参与分赃的事实。根据现有证据,被告人金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轻,可以认定为从犯。但鉴于本案犯罪情节及后果,辩护人关于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5、关于被告人金某的违法所得?相关银行流水证实管业吉的帐户和管成通信安装事务所的帐户共向被告人金某转帐11万元,被告人金某辩解称仅收到好处费约4万元,其余为管业吉向其以前欠款的还款。但被告人管业吉未认可向金某借款,亦无其他证据证实,上述银行转帐款项应当认定为被告人金某获得的犯罪所得。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业吉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低价租用宽带,通过私自篡改提升宽带网速的方法窃取宽带流量,并以租给他人使用的方式进行销赃,获利达三百余万元;被告人金某明知被告人管业吉具有上述行为,仍帮助其完成部分线路转接,并收受好处费11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盗窃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案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管业吉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金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管业吉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系坦白,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有自首情节,系从犯,当庭自愿认罪并退赔部分违法所得,依法减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情节、造成的社会危害和被告人在犯罪后的表现,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管业吉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金某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但对被告人金某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为保护公私财产权利,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管业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9日起至2030年5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
二、被告人金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8日起至2022年12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
三、在案款人民币四万元发还被害单位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被告人管业吉、金某的违法所得均予以追缴;被害单位的其余经济损失责令被告人管业吉、金某继续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 钱晓峰
人民陪审员 施玉妹
人民陪审员 井尉平
书记员: 朱蔡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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