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赖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公诉机关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州市,初中文化程度,汉族,打工人员,无业。

公诉机关以乌新检刑诉[20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许某、孙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2月23日04时21分许,被告人赖某某酒后驾驶新A***E0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亚中机电市场路段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抽血检测,被告人赖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9mg/100ml。为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书证、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赖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法院依法惩处。被告人赖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23日04时21分许,被告人赖某某酒后驾驶新A***E0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亚中机电市场路段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抽血检测,被告人赖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9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书证、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违反交通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应处拘役,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指控的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赖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本院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赖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23日起至2018年2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张 雍

书记员:肖雅培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