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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元资本(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山东源治阿胶有限公司、济宁市连某石化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执行人建元资本(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被执行人山东源治阿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
被执行人济宁市连某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
本院依法作出的上列当事人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2016)沪0114民初126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山东源治阿胶有限公司、济宁市连某石化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建元资本(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山东源治阿胶有限公司、济宁市连某石化有限公司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租金人民币19965.26元及2016年8月5日前未付的8期租金违约金、律师费3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95.50元、执行费244元。本院在执行中暂未查实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相关财产或线索,并同意本案暂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建元资本(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依据(2016)沪0114民初1261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 震 审判员 张丽华 审判员 毛 华

书记员:顾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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