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田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在山西省潞城监狱服刑。
罪犯田某某因犯盗掘古墓葬罪被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9日以(2012)武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2011年7月27日起至2015年7月26日止),并处罚金4000元,未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山西省潞城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七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后本院认为,罪犯田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现处普管级,受表扬3次,余18.1分。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田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刑期从2011年7月27日起至2015年2月26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晓平 代理审判员 张树苗 代理审判员 王旭辉
书记员:郑丽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