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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被执行人杜某某,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晋刑二终字第23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杜某某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赔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杜某某银行存款25062.82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刘志昌
书记员:何亚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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