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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2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10]10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黄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以下的刑罚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黄某的供述,被害人孙某的陈述,证人程某某、吴某某、洪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案发现场照片、示意图,缴获的赃物、赃款照片,上海市公安局调取证据、发还物品清单,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赃证物品清单,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外汇况换牌价表,上海市黄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品财产估价鉴定书及有关的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黄某对起诉所控事实不表异议。本院在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被告人表示自愿认罪,并要求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方式,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刑事处罚。鉴于黄某能自愿认罪,退赔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违法所得,除已发还的外,退赔的赃款人民币1,040.76元发还被害人。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27日起至2010年8月2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退赔的赃款,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陈平建

书记员: 邢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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